******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供应蒸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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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供应蒸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5-340722-04-02-543527)已收悉。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在已经建设完工的天然气锅炉房内,拆除两台1t/h的天然气锅炉(备用),安装1台3t/h的生物质锅炉,作为现有1台2t/h的天然气锅炉的应急备用设施,为年产高档家用纺织品项目供热,以弥补天然气供应不足问题。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3万元。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管委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90%回用于生产,10%的生产废水进入后续深度处理达标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枞阳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枞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二)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30m排气筒(DA015)排放。石灰仓粉尘和灰渣棚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发改委等部位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氨的排放执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小于2.5mg/m3的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定点堆放,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运营期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危废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灰渣、脱硫石膏、废弃滤袋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四)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根据全省排污权交易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新改扩建设项目涉及许可排放量核定要求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等技术规范,经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定,全厂废气“以新带老”削减后,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247t/a,二氧化硫0.412t/a,氮氧化物0.889t/a。由于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排污许可排放量要求,暂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原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铜环(2013)242号)“第五条(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吨/年以下,不核定总量指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需核定总量指标,项目新增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总量指标0.247t/a******有限公司有机板材及相关制品关闭项目中置换。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按照《报告表》明确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若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RF7F69)
******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