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案公示概要
******资源局、房产管理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按统一标准进行认定,同时对因历史原因形成又非违法建筑,参照周边房屋从宽予以认定。拟决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二、依据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政令第248号)、《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赤政发〔2021〕12号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赤政办发〔2024〕25号等文件等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时敬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我们沟通。
决策承办单位:
******建设局。
联系人:宝亚平 ??联系电话:0476-******。
邮 ?箱:******。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26日。
******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讨论稿).docx
******资源局、房产管理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按统一标准进行认定,同时对因历史原因形成又非违法建筑,参照周边房屋从宽予以认定。拟决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二、依据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政令第248号)、《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赤政发〔2021〕12号及《赤峰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赤政办发〔2024〕25号等文件等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时敬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我们沟通。
决策承办单位:
******建设局。
联系人:宝亚平 ??联系电话:0476-******。
邮 ?箱:******。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26日。
******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讨论稿).docx